為解決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制下職能邊界不清、監管空白的問題,《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1年7月29日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作了一些重要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同時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辦法》對食品添加劑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了食品添加劑依法實行生產許可制度、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劑等內容。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采購或者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標簽不規范或者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中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記錄臺賬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兩年。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將其存放于櫥柜等專用倉儲設施,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
《辦法》對食品攤販監管進行了明確。食品攤販監管貫徹堵疏結合的方針,明確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確定相應的臨時經營場所,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對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進行了九個方面的規范。同時,明確臨時經營場所外的食品攤販,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監管;政府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進行監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
《辦法》明確了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管。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的設立條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監督審核、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的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飲具使用查驗制度等內容做出了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的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對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定期抽檢;現場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進行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行政部門對提供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依法進行處理。
《辦法》對執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現場制售行為的監管部門作了明確,面包糕餅、鹵味烤禽等現場制售形式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在歌舞廳、網吧等休閑娛樂場所內提供餐飲服務及現場制售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商場、超市的現場制售活動以及食品交易市場中的現場制售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他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性質難以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辦法》還明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立并公布全省統一的食品安全舉報電話,并要求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實行首問負責制,不得推諉、拒絕。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區、農村等聘請食品安全群眾監督員,開展食品安全社會監督。
該《辦法》的出臺,對加強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等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