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大型超市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相關部門也根據行政法規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但筆者認為,此類價格欺詐行為可能涉嫌詐騙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立案偵查。理由有三:
(一)價格欺詐行為主觀上可能為故意
所謂價格欺詐,其核心的問題在于價簽明示的價格同收款環節執行的價格存在差異。這種差異的出現,可能是工作人員的失誤,也可能是工作人員的故意而為。大型超市對于價格的管理應當有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在價簽打印、收款系統中價格的設定等環節均應當有嚴格的管理程序。在如此嚴格管理的體系下,出現上述價格欺詐行為的原因不能簡單歸為失誤所致,應當存在故意為之的可能性。如果其行為屬于故意為之,就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二)價格欺詐行為具有“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性質
首先,價格欺詐行為本身具有明顯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性質。因為,超市價簽明示的價格與收款系統中執行的價格應當是同一的,這是所有超市所必須遵守的原則。價格欺詐行為隱瞞了收款系統中執行的價格高于價簽上明示的價格這個“真相”。
其次,超市交付顧客的購物小票并非是對兩個價格不同一的一種明示。有人主張,顧客在交款時,收款員交付的購物小票已經載明真實價格,就是對其兩個價格不同一情況的一種明示、提醒,顧客在意識到兩種價格不同一之后,有權利主張不再購買此件商品。筆者認為,除非收款員明確地對顧客說,某件商品價格存在兩種價格的不同一,否則并不能構成對其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行為的阻卻事由。
(三)價格欺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明顯的
有人主張,上述價格欺詐行為每次騙取的錢款數額微小,社會危害性也不大。但是,由于超市每天的客流量大,如果價格欺詐行為延續一段時間,將所有顧客所遭受的損失進行累加,其金額就可能達到構罪標準,其社會危害性還是相對比較明顯的。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以詐騙罪追究上述人員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超市的價格欺詐行為涉嫌詐騙,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時對此展開偵查,如構成犯罪則應盡快依法予以查處,以達到懲罰與預防并重的效果。而不能簡單地追究行政責任,一罰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