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明年試行 零售商收貨后60天內須付款
發布時間:2007-12-12 |
信息來源:云南日報網
最近,昆明華曦牧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鮮蛋部經理孫以城,正在密切關注《昆明市<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因為這項新規中有許多條文與他們息息相關:大商場、大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貨商支付貨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收貨后60天;零售商將被禁止收取包括“進場費”在內的11種費用……記者昨日從昆明市商務局獲悉:經過30天的公示后,上述新規將在明年1月正式實施。
零售商不得要求最低價
這項新規鼓勵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同時《細則》還規定零售商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對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的價格予以限制;要求供應商提供給自己的商品為所有供貨價格的最低價;對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予以限制。供應商也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強行搭售零售商未訂購的商品;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損害零售商商業信譽的行為。
鮮活食品10天內須付款
針對供貨商反映較強烈的貨款拖欠問題,《細則》明確道,零售商與供應商應按商品的屬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支付的期限,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后60天。根據商品的不同屬性,部分商品的最長付款期限如下:
鮮活食品貨款支付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天;保質期在60天以內的商品,付款期限最長應提前在保質到期日的前10天以上;代銷商品售后付款的應于每月25日作為結賬付款日。
11種收費被叫停
值得關注的是,《細則》還規定了11種禁止收費項目。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以下費用:一、以供應商的商品進入零售商的經營場所為由收取的費用;二、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三、要求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并可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內正常使用的供應商,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或對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四、零售商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改造、裝修時,對一般供應商收取的改造、裝修費,供應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五、未提供促銷服務而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等為由收取的費用;六、以供應商提供新商品為由且未提供促銷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七、因零售商的原因造成退貨的,以供應商未按期辦理退貨為由而收取的倉儲費用,但供應商與零售商有約定的除外;八、以提供結算方式為由,而收取的結算網絡維護費用;九、零售商以將供應商的商品擺放在更好的位置或者分配更多的貨架為條件,直接或者間接要求供應商支付相關的費用,但另有合同約定或與促銷有關的費用除外;十、以經營場所產生營運費用為由,要求供應商承擔的費用,供應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十一、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系、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舉報。市商務局:3167137、市工商局:12315、市價格監督檢查局:12358、市國家稅務局:4122166。 本報記者 韓健(春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