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樂購購物卻被誤當小偷,并與保安發生沖突導致身體多處受傷。在與超市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顧客馬先生將樂購超市訴至普陀法院,請求樂購賠償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近5萬元。
昨日,普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樂購超市賠償馬先生各項損失共計3400余元。
據原告馬先生稱,今年2月11日下午他到樂購光新店購物。走到該超市一家快餐店門口時,他看見一名保安抓住一個中年男子正在盤問。當時他沒太在意。
但正當他準備從糾纏著的兩人身邊走過進入超市時,那名保安突然將他抓住。旁邊的保安也漸漸圍了上來,并將其雙手反扣。其間,樂購超市保安稱馬先生是小偷,與起初抓住的那名在超市里偷酒的男子是同伙。
見此情景,馬先生急忙申辯。馬先生立即表明自己是剛剛進入超市的顧客,不可能是小偷。但保安不聽解釋,連抓帶拖地將他拉到二樓保安辦公室,并在辦公室里多次毆打他,造成他頭部、下腹部多處受傷。經鑒定馬先生頭部、腹部軟組織損傷。
事后,樂購光新店工作人員觀看了當時的監控錄像。樂購超市承認保安人員錯將馬先生誤認為小偷。但被告樂購超市的代理人卻否認保安打人這一說法。
在6月20日開庭審理時,樂購超市提出由于監控錄像中馬先生與小偷相距較近,因此發生誤認。雖然保安誤將馬先生當作小偷,但并沒有對其進行人身傷害。
此外,樂購超市還強調,在整個事件中,樂購保安并不存在侵犯馬先生的故意。同時,超市在知道造成誤會后,立即向馬先生道歉。因此,馬先生要求3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于法無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馬先生到超市購物但被樂購保安誤認為小偷,其間原告遭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派出所的相關筆錄材料,原告受傷是因樂購保安毆打所致。雖然被告強調原告受傷是其誤會,但在損害后果產生后,應當對其過錯行為采取積極有效的救濟措施,以妥善解決糾紛。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