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3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食品安全成為被研究部署的重點工作。會議提出“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規,著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構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等6大工作任務。
法律界人士認為,從長期來看,食品安全領域的法治建設是重點,但與完善法律法規相比,嚴格的執法顯得更加重要。
針對中國食品安全事件中經濟處罰偏低的問題,《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業內正在討論,希望引入歐美國家的天價賠償制度,以達到威懾強勢企業的目的。
不缺法律
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似乎違法成本低成為了重要原因。于是公眾呼吁 “亂世須用重典”,用嚴刑峻法來保障食品安全。而事實上,仔細研讀相關法條,發現并不缺少關于食品安全的標準和法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介紹,當前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近20部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除此之外,國務院及其相關部委制定了近200 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構建了我國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一位領導感嘆,如果僅從立法數量來看,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是位于世界前列的。
其中特別是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被法學界稱為中國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個“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標簽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制度,還加重了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經營者,將被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除此之外,該法還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害,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10倍于價款的賠償。
而此前,中國有關民事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只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也僅為雙倍。
不僅如此,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力度以及食品安全的刑事責任也在不斷加重。
2010年9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稱“兩高兩部”)聯合對外公布《通知》,要求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通知》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具體要求。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2011年2月25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產銷問題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此,在經濟犯去死刑化的大背景下,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處罰可謂嚴厲。
執法待嚴
全方位營造或構建食品安全的希望并沒有因此實現,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仍處高發態勢。仍然發生諸如2010年7月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1年3月河南雙匯瘦肉精事件、2011年5月山東地溝油事件等等。
即使是面臨死刑的嚴厲處罰,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頻發。其背后的原因何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現在不是立法的問題,而是執法的問題?,F在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完備。問題是如何執行、落實法律?
從近幾年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看出:三聚氰胺奶粉、地溝油、毒饅頭、瘦肉精,都不是存在一兩年時間。為什么沒有被查出呢?
劉俊海認為,除了政府地方保護主義因素之外,還存在有關行政部門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執法腐敗、部門謀利問題。每起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基本上都存在著相關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甚至貪污受賄的行為。
長期關注食品安全的劉彤海律師認為,當前對于《食品安全法》對行政執法人員瀆職行為處分過寬。他經過研究發現,在媒體公開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僅有對造假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如何處理的刑事處罰,卻未看到對失職瀆職的行政執法人員給予刑事處罰。
劉彤海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都是行政紀律處分,沒有刑事處分的條款。因此,建議修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將刑事責任引入對行政執法人員瀆職行為的處罰。
“現在不僅要嚴厲打擊食品生產經營者,更應該查處監管部門中發生的責任缺失、瀆職腐敗問題。 ”劉俊海說。
重打還需重賠
用“亂世用重典”來形容食品安全領域的法律威懾并不為過,但相比刑事方面的追責,民事賠償卻顯得尷尬。經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認為,民事索賠乏力是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
“違法成本其中包含刑事責任、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F在是重打不重賠,一方面行政處罰和刑事打擊力度不斷增大,另一方面消費者的民事索賠訴訟卻舉步維艱。這樣 一手軟、一手硬 的結果,只能是治標不治本?!眳蔷懊髡f。
除了民事索賠案件立案難的原因外,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導致民事索賠乏力的重要原因。
吳景明就認為,美國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經驗很值得借鑒。懲罰性賠償不但會使不法商家受到嚴厲的處罰,還可以鼓勵受害人起訴揭露企業的不法行為,能最大限度地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20世紀初,美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由于侵權企業非常強勢,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維權艱難。常規的補償性賠償難以遏制不法企業侵權行為。
為解決此問題,美國先后頒布一系列法律,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巨額的懲罰性賠償,對食品生產企業發揮了威懾作用。
而在中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出臺時被認為引入懲罰性賠償,該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食品廠商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以下簡稱“十倍賠償”規定)。
“食品的價格一般不會太高,所以 十倍賠償 規定是威懾力不足、形式色彩重、實際效果輕?!眳蔷懊髡f。
“重打的同時,還需重賠,現行法律規定的賠償額度太低,起不到威懾的效果?!笔称樊a業界人士表示,違法成本除了有嚴厲的刑事處罰外,還需要能夠震懾大型強勢食品企業的經濟賠償規定。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開始施行以來,全國各地已經出現了多起運用“十倍賠償”規定成功索賠的案例,比如呼和浩特的消費者3元價款購買的食品,依此條款獲得賠償30元,南京的消費者以11.2元購物價款獲得了112元賠償。
“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消費者常常為了挽回一只雞的損失,要付出一頭牛的代價?!眲⒖『8袊@道。
相對如此低的賠償額度,連坐牢殺頭的風險都敢冒的不法商人能起到的威懾作用可想而知。
吳景明認為,民事賠償不僅能激發消費者自覺監督企業,也能使使企業會自覺的改正錯誤。通過這種方式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成本是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