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水大潤發超市購買了特價啤酒,回家后發現有的已經過期,經過與超市協調,消費者最終獲得10倍賠償。今天中午,市民晏先生通過QQ向記者反映了此事。
晏先生說,昨天晚上他去超市購物,買了5瓶特價銷售的趵突泉啤酒,上面的條形碼是商場自己貼的,標注日期是12月22日,交錢時,購物小票上打印出的購買物品名稱是牛奶。“這倒沒什么,只要價格一致。但回到家后,打開其中一瓶感覺味道不太對,一看生產日期是3月份的,而保質期是180天,已經過期。”
超市客服處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商場會按實際售價的10倍進行賠償,但晏先生當時沒有同意。為此商場撥打了12315消費熱線咨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今天下午,晏先生稱,自己與商家已協商處理此事,得到了所買啤酒價款的10倍賠償75元。“雖然賠償不多,但維護了權益,提醒大家購買特價物品時注意生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