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消費者在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記者近日采訪時了解到,消費者想要據此維權并不容易。
三成消費者不知道新規定
“從前,消費者維權都是依據《消法》,在買到有問題的食品時,按照‘假一賠二’的標準進行賠償。《食品安全法》出臺以后,將‘賠償的費用’由‘一倍’提高到了‘十倍’,加重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也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可是,據我了解,到目前為止,我們省內的執法部門還沒有開出‘退一賠十’的第一張罰單。”省消協副秘書長孫常軍在接受采訪時這樣告訴記者。
“消費者對新規的認知程度,直接決定著它的實際實施效果。消費者只有懂得法律,才能有意識地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省消協投訴法律事務部主任吳惠卿說。那么,目前,省會的消費者對“退一賠十”的新規到底了解多少呢?近日,記者經過隨機調查,發現僅有70%的消費者“知道此條新規”,另有三成消費者對新規并不知曉。“我都不知道還有這規定,在買到有問題的食品后,哪里能想到向商家要這么高額的賠償啊?”在天客隆超市,市民劉女士笑著說。
舉證難絆住新規實施腳步
最近,市民李先生就被一瓶啤酒惹得很郁悶。前不久,他在小區附近的一家商店買了兩瓶啤酒。剛開蓋,喝了兩口就發現里面有個蟲子。他找回商店,老板卻為“蟲子是生產中進入的,還是開蓋后進入的”,與他打起了嘴架。最終,因為沒有證據,李先生只好作罷。
“舉證困難,特別是食品出現問題后的責任鑒定難,也是讓不少消費者對十倍賠償望而止步的主要原因之一。”吳惠卿主任分析說,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還未出臺,如何鑒定食品過期等安全問題還沒有具體的法律解讀。“如果讓消費者拿著食品去相關機構作鑒定,光鑒定費,少說也得幾十元;多了,甚至三四百元都打不住。一袋牛奶的價格才一元多,就算得到十倍賠償也不過十幾元,到最后,消費者獲得的賠償金還填補不了鑒定費。大多數消費者因為考慮維權成本,自然不愿意去檢驗機構開具問題食品鑒定報告。索賠缺乏基礎,維權更是難上加難。”
再比如說,消費者要求10倍賠償金的前提,是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法律卻并沒有對如何認定經營者是“明知”的具體情況做出明確解釋。而在實際中經營者恐怕很少會主動承認是“明知”銷售的。這顯然也給消費者維權增加了難度。
相關條款還需明白具體
孫常軍副秘書長介紹說,《食品安全法》關于“退一賠十”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如條款規定不夠明確等,也給消協幫助消費者維權帶來了困難。他舉例說,在省消協組織開展的培訓中,曾有食品銷售企業負責人提出:該超市向消費者出售了一箱牛奶,消費者回家開箱后,發現其中有兩袋出現了脹袋現象。在此種情況下,超市向消費者賠償的基數到底應該是一箱牛奶,還是兩袋牛奶?如果一些消費者在十倍賠付的誘惑下,故意知假買假,該不該賠付?
他說:“還有,就是新規當中所說的‘損失’,缺乏明確的規定。我認為,應該是因買到不合格食品而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問題食品引起嘔吐、腹瀉等醫療問題的治療費用,也應包括在內。否則,簡單的十倍賠付連基本的醫藥費都難以解決,哪還談得上補償消費者其他方面的損失?然而,新規對此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據記者了解,對于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生鮮食品,其相關賠償責任條款也比較模糊。
因此,消協人士呼吁,有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出臺《食品安全法》的相關實施細則。監管部門應明確問題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退一賠十”的操作細則和涵蓋范圍,并且有必要將生鮮食品納入其中。特別對于那些散裝食品,可以在標簽牌上注明進貨日期,讓消費者做到明白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