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省政府對頒布實施了5年的《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辦法》明確規定,在食品、化妝品、藥品等3類產品標識中必須標注商品條碼。
在這次修訂的《辦法》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商品條碼的宣傳和推廣,鼓勵使用商品條碼,建立并實施有效的產品跟蹤與追溯系統。
據了解,目前我省共有1萬多家企業注冊使用商品條碼,僅占全省相關商品生產企業的1/10,并且這些企業主要是食品、日用消費品等與居民消費直接相關的企業。商品條碼的應用領域主要為大型商場、超市的商品銷售結算,在物流、電子商務等領域的應用還處于起步階段。
據有關人士介紹,商品條碼雖然只有13位數,但其中包含著企業的相關信息,消費者一旦發現產品有質量問題,就可以迅速追查到生產企業。
食品、藥品、家用電器等產品,直接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據了解,在這些產品中強制使用商品條碼,是國際上的通行制度。在這次修訂中,規定必須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有3類產品:食品、卷煙、酒、飲料、保健品;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藥品、醫療器械。
修訂后的《辦法》為產品使用商品條碼設置了“大限”:在2008年底前,企業要在產品外殼包裝上標注商品條碼,這些產品主要是食品、卷煙、酒、飲料、保健品;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和家用電器;而在2009年底前,藥品、醫療器械則要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
很多人日常逛超市的時候,如果買一些散裝商品,比如說魚、蔬菜、餅干等,會發現貼著的價格標簽上往往有類似商品條碼的條形碼。有關人士介紹,這通常被稱為“店內碼”,店和店之間不能通用。
在商業實踐中,這種不能通用的店內碼卻“神通廣大”,超市往往會向供貨商收取信息處理費。這次修訂后的《辦法》規定:經銷企業只能對需要再加工、分裝或者不規則包裝的商品使用“店內碼”,除此之外,經銷企業不能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一方收取費用;如果銷售的商品已標注了商品條碼,銷售企業應當直接采用商品條碼,不得再編制、使用“店內碼”和借此收費。